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TJ36—7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宪法中有关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
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以及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使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工农业生产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对于产生显著毒害的小型工业企业,亦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現有工業企業,有汙染危害的,亦應積極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達到本標准的有關規定。
注:工業建設項目的大、中、小型劃分標准應按國家現行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 大氣、水源和土壤的衛生防護
第一節 廠址選擇和大氣衛生防護
第五條 工業企業的生産區、居住區、廢渣堆放場和廢水處理場等用地及生活飲用水水源、工業廢水和生活汙水排放地點,應同時選擇,並應符合當地建設規劃的要求。
第六條 選擇廠址時,必須防止因工業廢氣的擴散、工業廢水的排放和工業廢渣的堆置汙染大氣、水源和土壤。
第七條 産生危害較大的有害氣體、煙、霧、粉塵等有害物質以及噪聲和振動等的工業企業,不得在居住區內修建。
第八條 向大氣排放有害物質的工業企業,應布置在居住區夏季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排放有害工業廢水的工業企業,應位于當地生活飲用水水源的下遊。
第九條 在工業區或廠區內布置各種不同性質的工業企業或車間時,應避免互相影響。
第十條 建築物的方位,應保證室內有良好的自然采光、自然通風並應防止過度日曬。建築物之間的距離,一般不得小于相對兩個建築物中較高建築物的高度(由地面到屋檐)。
第十一條 産生有害物質的工業企業,在生産區內除值班室外,不得設置其它居住房屋。
建設的發展,特制訂本標准。
第二條 在設計工業企業時,應堅持自力更生、土洋結合的原則,積極采用行之有效的先進技術,將粉塵、毒物及其它有害因素和“廢水、廢氣、廢渣”等,消除在生産過程中,使其少産生或不産生;對于生産過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部分,亦應采取必要的綜合預防、治理措施,使工業企業設計符合本標准的有關規定。
工業企業的設計,尚應符合現行的工業“三廢”排放等標准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新建、改擴建、續建的工業企業,必須把各種有害因素的治理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各主管部門必須會同工業企業所在省、市、自治區建委、衛生、勞動、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合理選擇廠址,認真審查設計,做好竣工驗收,嚴格把關。
各級衛生主管部門必須發動群衆,與有關部門密切協作,認真監督本標准的實行。
居住區大氣中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 表1
注:(1)一次最高容許濃度,指任何一次測定結果的最大容許值。
(2)日平均最高容許濃度,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濃度的最大容許值。
(3)本表所列各項有害物質的檢驗方法,應按衛生部批准的現行《大氣監測檢驗方法》執行。
(4)灰塵自然沈降量,可在當地清潔區實測數值的基礎上增加3-5噸/平方公裏/月。
第十二條 設計産生有害工業廢氣的工業企業時,應積極改革工藝流程,使之少産生或不産生廢氣;對于還必須向外排放的有害廢氣,應采用行之有效的廢氣回收、綜合利用和淨化處理等措施。並根據當地規劃和自然條件的特點,使排入大氣經擴散稀釋後,居住區大氣中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不得超過表1的規定。
第十三條 産生有害因素的工業企業與居住區之間,應設置一定的衛生防護距離。衛生防護距離的寬度,應由建設主管部門商同省、市自治區衛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在衛生防護距離內不得設置經常居住的房屋,並應綠化。
第二節 給水衛生
第十四條 工業企業生活飲用水的水源選擇、水源衛生防護及水質標准,應符合現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的要求。
第十五條 生活飲用水管道通過毒物汙染區時,或與排水等管道平行或交叉時,應按現行的《室外排水設計規範》和《室外給水設計規範》執行。
第十六條 工業企業的生活飲用水管道,不得與非飲用水管道連接。在特殊情況下,必須以生活飲用水作爲生産備用水源時,兩種管道的連接處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汙染生活飲用水。
當生産用水和生活飲用水采用同一管道供水時,其水質應符合現行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規定的水質標准。向有毒生産設備供水時,必須采取切實有效措施,防止有毒物質進入管道,汙染生活飲用水。
注:以城鎮自來水作爲工業企業的生産用水,並有可能向有毒生産設備供水時,同樣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防止有毒物質汙染城鎮自來水。
第十七條 工業企業自備的生活飲用水供水系統,不得與城鎮供水系統連接。必須連接時,應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並應取得當地衛生、環境保護和有關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三節 地面水和地下水的衛生防護
第十八條 在設計産生有害工業廢水的工業企業時,應積極采用行之有效的先進技術,並將廢水的綜合利用、清汙分流、循環使用等措施納入生産工藝流程,應少排或不排有害廢水,減少或消除廢水中有害物質。對于生産中還不能完全消除的有害工業廢水,應符合本標准第二條的規定。
第十九條 工業廢水和生活汙水,應有完善的收集、必要的處理和排放系統,防止汙染廠內外環境。
幾種工業廢水混合時能形成有毒氣體(如硫化氫、氰化氫等)和大量不溶性物質時,應分別處理後,方准排入廠內同一排水管道。
工業廢水排入城鎮排水管道時,應符合現行的《室外排水設計規範》要求。
第二十條 用于農田灌溉的工業廢水,應積極處理、慎重利用,並應符合現行的《農田灌溉水質標准》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中有關水源衛生防護的要求。當不能達到終年利用,而必須排入地面水時,應符合本標准第二十一條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 工業廢水和生活汙水,應經必要的處理,方准排入地面水。當其排入地面水後,下遊最近用水點的水質,應符合表2、表3的要求。
注:(1)最近用水點是指排出口下遊最近的:城鎮、工業企業集中式給水取水點上遊1,
(2)在城鎮、工業企業集中式給水取水點的上遊1,
(3)地面水的流量應按最枯流量或95%保證率的最旱年最旱月的平均小時流量計算。汙水按排出時最高小時流量計算。
地面水水質衛生要求 表2
第二十二條 當工業廢水和生活汙水必須排入不能發揮稀釋能力,或不宜考慮稀釋作用的地面水時,排入的工業廢水和生活汙水的水質,應符合本標准第二十一條表2、表3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水力排灰、沖渣、尾礦和洗煤等廢水,必須經過處理符合本標准第二十一條的要求時方可排入地面水。
第二十四條 爲防止汙染地下水源,有害工業廢水和生活汙水不得排入滲坑或滲井等。
輸送有害工業廢水的管道和明渠,應防止滲漏。能散發有毒氣體的工業廢水,在流入處理設備前,不得采用明渠。
地面水中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 表3
續表
注:表2表3所列各項指標和有害物質的檢驗方法,應按衛生部批准的現行《地面水水質監測檢驗方法》執行。
第四節 廢渣處置
第二十五條 工業企業的生産廢渣,應積極采取綜合利用措施。凡已有綜合利用經驗的,必須納入工藝設計。利用有害工業廢渣,必須防止産生新的汙染。
廢渣堆放或填窪時,應有防止揚散、流失、淤塞河道等措施,以免汙染大氣、水源和土壤。
第二十六條 含汞、镉、砷、六價鉻、鉛、氰化物、有機磷及其他毒性大的可溶性工業廢渣,必須專設具有防水、防滲措施的存放場所,並嚴禁埋入地下與排入地面水體。
第三章 車間衛生
第一節 防塵、防毒
第二十七條 放散有害物質的生産過程和設備,應盡量考慮機械化和自動化,加強密閉,避免直接操作,並應結合生産工藝采取通風措施。放散粉塵的生産過程,應首先考慮采用濕式作業。有毒作業宜采用低毒的原料代替高毒的原料。
第二十八條 産生有害物質的車間,有害物質發生源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放散不同有害物質的生産過程布置在同一建築物內時,毒害大與毒害小的應隔開。
(二)有害物質的發生源,應布置在工作地點的機械通風或自然通風的下風側。
(三)如布置在多層建築物內時,放散熱和有害氣體的生産過程,應布置在建築物的上層。如必須布置在下層時,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汙染上層的空氣。
第二十九條 産生危害較大的粉塵、有毒物質或酸堿等強腐蝕性介質的車間,應有沖洗地面和牆壁的設施。車間地面應平整防滑,易于清掃。經常有液體的地面應不透水,並坡向排水系統。
第三十條 産生汞、砷等劇烈毒物質的車間,其牆壁、頂棚和地面等內部結構的表面,應采用不吸收毒物的材料。必要時加設保護層,以便清洗。其廢水應納入工業廢水處理系統。
第三十一條 經常有人通行的地道,應有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並不得敷設有毒液體或有毒氣體的管道。
第三十二條 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濃度,不得超過表4的規定。
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 表4
續表
續表
注:(1)表中最高容許濃度是工人工作地點空氣中有害物質所不應超過的數值。工作地點系指工人爲觀察和管理生産過程而經常或定時停留的地點,如生産操作在車間內許多不同地點進行,則整個車間均算爲工作地點。
(2)有(皮)標記者爲除經呼吸道吸收外,尚易經皮膚吸收的有毒物質。
(3)工人在車間內停留的時間短暫,經采取措施仍不能達到上表規定的濃度時,可與省、市、自治區衛生主管部門協商解決。
*一氧化碳的最高容許濃度在作業時間短暫時可予放寬:作業時間1小時以內,一氧化碳濃度容許達到50毫克/立方米;半小時以內-100毫克/立方米;15~20分鍾-200毫克/立方米。在上述條件下反複作業時,兩次作業之間需間隔2小時以上。
**含有80%以上遊離二氧化矽的生産性粉塵,宜不超過1毫克/立方米。
***其他粉塵系指遊離二氧化矽含量在10%以下,不含有毒物質的礦物性和動植物性粉塵。
(4)本表所列各項有毒物質的檢驗方法,應按衛生部批准的現行《車間空氣監測檢驗方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露天作業的工藝設備,亦應采取有效措施,使工作地點有害物質的濃度符合本標准第三十二條表4的要求。
第三十四條 數種溶劑(苯及其同系物或醇類或醋酸脂類)的蒸氣,或數種刺激性氣體(三氧化硫及二氧化硫或氟化氫及其鹽類等)同時放散于空氣中時,全面通風換氣量應按各種氣體分別稀釋至最高容許濃度所需要的空氣量的總和計算。除上述有害物質的氣體及蒸氣外,其他有害物質同時放散于空氣中時,通風量僅按需要空氣量最大的有害物質計算。
第三十五條 機械通風裝置的進風口位置,應設于室外空氣比較潔淨的地方。相鄰車間的進氣和排氣裝置,應合理布置,避免不利影響。
第三十六條 爲了更好的保證車間空氣達到本標准表4的要求,機械通風送入車間空氣中有害氣體、蒸氣及粉塵的含量,不應超過本標准表4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的30%。
第三十七條 空氣中含有病原體(如毛類、破爛布等分選車間)、極難聞氣味的物質(如熬膠等)及有害物質濃度可能突然增高的車間,不得采用循環空氣作熱風采暖和空氣調節。
第三十八條 供給車間的空氣,一般直接送至工作地點。産生粉塵而不放散有害氣體或放散有害氣體而又無大量余熱的車間,有局部排氣裝置的工作地點,可由車間上部送入空氣。
第三十九條 容易凝結蒸氣和積聚粉塵的排氣裝置,以及物質混合時能引起爆炸、燃燒或形成更有害的混合物、化合物的排氣裝置,不得聯成一個排氣系統。
第四十條 局部排氣裝置排出濃度較高的有害物質,經過淨化回收處理,達到本標准第十二條規定時,方可向大氣排放。
第四十一條 在車間的生産中可能突然産生大量有害物質時,應設置事故排風裝置。事故排風裝置的排出口,應避免對居民和行人的影響。
第二節 防暑、防寒、防濕
第四十二條 爲了達到防暑的目的,工藝流程的設計宜使操作工人遠離熱源,同時根據其具體條件采取必要的隔熱降溫措施。
第四十三條 爲了減少車間內熱量的散發,熱源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盡量布置在車間外面。
(二)采用熱壓爲主的自然通風時,盡量布置在天窗的下面。
(三)采用穿堂風爲主的自然通風時,盡量布置在夏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側。
(四)便于對熱源采用各種有效隔熱措施。
(五)使工作地點易于采用降溫措施。
第四十四條 熱車間宜設有避風設施的天窗。天窗和側窗應便于開關和清掃。
第四十五條 夏季自然通風用的進氣窗其下端距地面不應高于1.
第四十六條 自然通風應有足夠的進風面積。産生大量熱、濕氣、有害氣體的單層廠房的附屬建築物,占用該廠房外牆的長度不得超過外牆全長的30%,並不宜設在廠房的迎風面。
第四十七條 産生大量熱或排出有害物質的車間,在平面布置上應以其最大邊作爲外牆。如四周均爲內牆時,應采取措施向室內送入清潔空氣。
第四十八條 當室外實際出現的溫度等于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時,車間內作業地帶的空氣溫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小時散熱量小于20千卡/立方米的車間,不得超過室外溫度
(二)每小時散熱量20~100千卡/立方米的車間,不得超過室外溫度
(三)每小時散熱量大于100千卡/立方米的車間,不得超過室外溫度
注:(1)作業地帶系指工作地點所在的地面以上
(2)在通風室外計算溫度較低的地區,當作業地帶的空氣溫度按本條設計確有困難時,可適當放
寬,但不得超過本標准第四十九條表5中對工作地點的要求。
(3)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的規定,應按現行的《工業企業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設計規範》執
行。
第四十九條 車間內工作地點的夏季空氣溫度,應按車間內外溫差計算。其室內外溫差的限度,根據各地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確定,不得超過表5的規定。
車間內工作地點的夏季空氣溫度規定 表5
第五十條 某些企業或車間(如煉焦、平爐、軋鋼等)的工作地點溫度確受條件限制,在采用一般降溫措施後,仍不能達到表5要求時,可再適當放寬,但以不超過
第五十一條 特殊高溫工作地點,如高溫車間的天車駕駛室、軋鋼機的操縱室、攔焦車的駕駛室等需有良好隔熱,並應設小型空氣調節機組或采取其他有效降溫措施。室內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濃度,不得超過表4的規定。
第五十二條 高溫工作地點采用局部送風降溫措施時,帶有水霧的氣流,到達工作地點的風速應控制在3~5米/秒,霧滴直徑應小于100微米;不帶水霧的氣流到達工作地點的風速,輕作業應控制在2~5米/秒;重作業應控制在5~7米/秒。
第五十三條 高溫作業的工業企業,應有配制含鹽清涼飲料的設備和用室。設備和用室的布置應便于衛生管理。
第五十四條 工藝上以溫度爲主要要求的空氣調節車間(如紡織工廠),當室外實際出現的溫度等于夏季空調室外計算溫度時,車間內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表6的規定。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高于
車間的空氣調節夏季空氣溫度規定 表6
注:夏季空調室外計算溫度的規定,應按現行的《工業企業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設計規範》執行。
第五十五條 設計集中采暖車間時,車間內工作地點的冬季空氣溫度:輕作業時不低于
注:(1)冬季采暖室外計算溫度的規定,應按現行的《工業企業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設計規範》執行。
(2)輕作業系指能量消耗在120千卡/小時以下的工種,如儀表、機械加工、印刷、針織等;
中作業系指能量消耗在120~190千卡/小時的工種,如木工、板金工、焊接等;重作業系指能量消耗在190~250千卡/小時的工種,如室內大型包裝、人力運輸等。
第五十六條 集中采暖地區輔助用室的冬季室內空氣溫度,不得低于表7的規定。
輔助用室的冬季室內空氣溫度 表7
第五十七條 每名工人所占容積小于
第五十八條 冬季采暖室外計算溫度爲-
第五十九條 設計熱風采暖時,應防止強烈氣流直接對人産生不良影響,一般應在0.
第六十條 生産時用水較多或産生大量濕氣的車間,設計時應采取必要的排水防濕設施,防止頂棚滴水和地面積水。
第六十一條 車間的圍護結構,應防止雨水滲入。采暖車間圍護結構的內表面,應防止凝結水汽。
注:圍護結構不包括門窗。特殊潮濕車間工藝上允許在牆上凝水汽的除外。
第四章 輔助用室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六十二條 工業企業應根據生産特點、實際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則,設置生産衛生用室(浴室、存衣室、盥洗室、洗衣房),生活用室(休息室、食堂、廁所),婦幼衛生用室衛生醫療機構。
第六十三條 輔助用室的位置,應避免有害物質、病原體、高溫等有害因素的影響。建築物內部構造應易于清掃,衛生設備應便于使用。
第六十四條 浴室、盥洗室、廁所的設計計算人數,一般按最大班工人總數的93%計算。存衣室的設計計算人數,應按車間在冊工人總數計算。
第二節 生産衛生用室
第六十五條 浴室、存衣室、盥洗室的設置,應根據車間的衛生特征分級確定,其分級應符合表8的規定。
車間的衛生特征分級 表8
注:雖易經皮膚吸收,但易揮發的有毒物質(如苯等)可按3級確定。
第六十六條 浴室
衛生特征1級、2級的車間應設車間浴室;3級宜在車間附近或在廠區設置集中浴室;4級可在廠區或居住區設置集中浴室。
因生産事故可能發生化學性灼傷及經皮膚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地點或車間,應設事故淋浴,並應設置不斷水的供水設備。
第六十七條 淋浴器的數量,根據設計的計算人數,應按表9計算。
每個淋浴器使用人數 表9
注:(1)女浴室和衛生特征1級、2級的車間浴室,不得設浴池。
(2)南方炎熱地區需每天洗浴者,衛生特征4級車間的浴室每個淋浴器的使用人數,可按13人
計算。
(3)重作業者可設部分浴池,其面積每
個時,浴池面積每
(4)淋浴室內一般按4—6個淋浴器設一具盥洗器。
第六十八條 存衣室
車間衛生特征1級的存衣室,便服、工作服應分室存放。工作服室應有良好的通風。
車間衛生特征2級的存衣室,便服、工作服可同室分開存放,以避免工作服汙染便服。
車間衛生特征3級的存衣室,便服、工作服同室存放。存衣室可與休息室合並設置。
車間衛生特征4級的存衣室,存衣室與休息室可合並設置,或在車間內適當地點存放工作服。
溫度大的低溫重作業如冷庫和地下作業等,應設工作服幹燥室。
第六十九条 车间内应设盥洗室或盥洗设备。盥洗水龙头的数量,根据设计的计算人数,应按表10规定計算。
第七十條 生産操作中工作服沾染病原體或沾染易經皮膚吸收的劇毒物質或工作服汙染嚴重的車間,應設洗衣房。
盥洗水龍頭的使用人數 表10
注:接觸油汙的車間,有條件的可供給熱水。
第三節 生活衛生用室
第七十一條 工業企業應根據生産特點和實際需要設置休息室。休息室可兼作學習、取暖、進餐及吸煙之用。在女工較多的企業,應在車間附近清潔安靜處設置孕婦休息室。
第七十二條 食堂的位置要適中,一般距車間不宜過遠,但與有毒車間不得相鄰設置,並應避免有害因素的影響。
食堂內應設洗手、洗碗、熱飯設備。廚房的布置應防止生熟食品的交叉汙染,並應有良好的通風、排氣裝置和防塵、防蠅、防鼠措施。
第七十三條 廁所與作業地點的距離不宜過遠,並應有排臭、防蠅措施。車間內的廁所,一般爲水沖式。
廁所的蹲位數,應按使用人數計算進行設計。
男廁所100人以下,每25人設一蹲位;100人以上每增50人,增設一個蹲位。
女廁所100人以下,每20人設一個蹲位;100人以上,每增35人,增設一個蹲位。
男廁所內,每有一個大便器,應同時設小便器一具(或0.
水沖式廁所內,應設洗汙池。
第四節 婦幼衛生用室
第七十四條 女工衛生室
最大班女工在100人以上的工業企業,應設女工衛生室,且不得與其他用室合並設置。
女工卫生室由等候间和处理间组成。等候间应设洗手设备及洗涤池。处理间内应设温水箱及冲洗器。冲洗器的数量应根据设计计算人数計算。按最大班女工人数,100~200名时,应设一具,大于200名时每增加200名应增设一具。
最大數量女工在100名以下至40名以上的工業企業,亦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設置簡易的溫水箱及沖洗器。
第七十五條 乳兒托兒所
全厂女职工人数在100名以上的工业企业,应设乳儿托儿所,其床位应按最大班女工人数的10~15%計算。
乳兒托兒所應由以下房間組成:乳兒生活室、哺乳室、廚房(配乳室)、盥洗室、隔離觀察室及工作人員辦公室等。50個床位以下的小型乳兒托兒所房間組成可以適當簡化。乳兒生活室的使用面積應按每個床位2.
乳兒托兒所的位置,應在女工較多的車間附近,但不得設在放散有害物質車間的下風側。
建築物應保證有充足的日照和良好的通風,並應有戶外活動場地。
第五節 醫療衛生機構
第七十六條 職工人數不到300名的工業企業,根據生産需要,可設衛生室。其使用面積應不大于
第七十七條 職工人數在300~5000名的工業企業,應設置廠礦衛生所。其房間組成及面積:
一、300~1000名職工的廠礦衛生所,應設候診診察室、治療室、藥房等。其使用面積一般爲30~70平方米。
二、1001~2000名職工的廠礦衛生所,應設候診診察室、治療室、臨床及工業衛生化驗室、藥房等。其使用面積一般爲70~110平方米。
三、2001~3500名職工的廠礦衛生所,應設候診診察室、治療室、臨床及工業衛生化驗室、X光室、藥房等。其使用面積一般爲110~150平方米。
四、3501~5000名職工的廠礦衛生所,應設候診診察室、治療室、臨床及工業衛生化驗室、X光室、藥房等。其使用面積一般爲140~190平方米。
注:廠礦衛生所可根據需要,設置若幹張簡易病床。簡易病床每張按使用面積
第七十八條 職工人數在5000名以上的一般工業企業,應設置職工醫院;交通不便的山區、邊遠地區以及産生顯著毒害的工業企業,職工人數在3000名以上的可設置職工醫院。
設置職工醫院的工業企業,並應根據需要設置廠礦衛生所。
同一地區相鄰的工業企業,必須聯合建立職工醫院或廠礦衛生所由參加的工業企業共同投資修建。
職工醫院的占地面積、建築面積以及床位設置等標准,應按國家建委、衛生部頒發的《綜合醫院建築標准》執行。
第七十九條 職工人數在2000名以上的工業企業,尚應在500名職工以上(或職工人數在300名以上産生顯著毒害)的車間設置車間衛生站。車間衛生站根據情況可設在各個車間,亦可幾個車間聯合設立。距離職工醫院或廠礦衛生所較近的車間可以不設。車間衛生站的使用面積一般以
第八十條 廠礦職工醫院應設置職業病防治科(包括工業衛生化驗室),用房的使用面積一般爲40~80平方米。
職工人數在10000名以上的大型工業企業,職業病防治機構、衛生防疫等用房使用面積,可根據需要適當增加。
附件一:卫生部关于《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TJ36—79)》的修订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1)建革函字150号通知,由我部委托中国医学科学院会同卫生、设计、科研以及医学院校等单位,共同对国家计划委员会、卫生部一九六二年颁发的《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国标建(GBJ)1—62进行修订而成的。
本標准在修訂過程中,貫徹“預防爲主”的衛生工作方針,從我國現有的基礎出發,並考慮到經濟技術的發展,深入實際調查研究,總結了建國以來的經驗,吸取了有關科研成果,並廣泛征求意見,對其中一些主要的問題,進行了多次專題討論。最後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定稿。
修訂後的標准共分四章八十條和附錄。修訂的主要內容有:擴大了適用範圍;增加了綜合利用和治理“三廢”的基本原則;充實和修訂了大氣、地面水、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濃度的項目和數值;適當增加了中醫中藥和職業病防治用室的面積以及規定了職工醫院床位數;刪除了原標准中“水源分類”、“火力發電站和工業鍋爐的煙囪高度”以及衛生防護距離的具體分級。此外,對各章節的編排,突出了衛生上的要求。
在實行過程中,請各單位注意不斷總結經驗,如發現有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並請將意見和資料寄送中國醫學科學院衛生研究所並抄送我部,以便今後進一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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